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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世勇,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法学硕士,币圈的律师朋友,有信仰,无党派,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系该律所大要案中心刑辩业务成员及互联网法治与民间金融法律事务部门刑辩分部主任,区块链金融法治服务分部主任,湖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金融犯罪方向),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入库律师,擅长处理数字货币(币圈)、金融、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及个人、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成功代理过大量涉币圈刑事案件、金融犯罪、涉互联网物联网计算机高科技犯罪、刑民交叉经济犯罪、企业家犯罪、重大毒品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资诈骗非吸犯罪、涉黑涉恶涉黄涉赌犯罪、非法经营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涉税涉票犯罪、暴力犯罪、死刑犯罪类刑事案件,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益,为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及企业创造了巨大价值。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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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案件律师 持假枪抢劫应如何判刑?
  持假枪抢劫应如何判刑?  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持假枪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的严厉处罚情节。因此,他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接下来将由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抢劫罪应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  2、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对财产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劫财产,或者强迫财产当场交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规定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无论是抢劫还是实际抢劫,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刑事案件律师,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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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样取得刑事赔偿请求权?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有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钾、错判或者违法行使取权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提起刑事损害赔偿请求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①公安机关发给的无罪释放证明;②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③检察机关的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生效判决;⑤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再审无罪判决;⑥其他。  依法确认,主要通过采取以下方式:  (1)错误拘留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等行使侦查的机关自己认定,或者在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非是认家刑事拘留是错拘的决定。  (2)错误逮捕的,应当由检察机关自己确认,或者经审判程序宣告无罪确认。  (3)错判的,应当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经再审改判无罪和撤销原来判确认。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有3种方法确认:①作出行为的司法人员所在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自己确认;②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确认;③因为是轻伤害,受害人向法院自诉,经法院确认。  (5)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的,经过该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  (6)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抵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认。如果审判人员是故意作出上述行为,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确认的,受害人也取得了赔偿请求权。  (7)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作出上述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中予以确认的,受害人也可以取得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如果请求人认为有上述违法情形,但得不到确认,如,以“取保候审”、“免予起诉”、“免予处罚”等理由释放的,而请求人认为是错拘、错捕、错判的,那么,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要求确认。申诉的渠道,既可以是原来被要求的机关,即上述渠道,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如该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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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主犯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主犯和从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接下来将由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犯,随声附和表示同意的通常是犯罪分子。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而不是从犯。  2、计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主要犯罪者,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3、从参与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或参与所有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主犯,而第一次参与共同犯罪或参与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和只参与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执行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酷,技能熟练,而从犯的执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他的行为强度或技能热练,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然而,从犯罪开始,由于第一次犯罪,行为强度小,或者技能不熟练,通常只对犯罪结果起到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二是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类似于共同犯罪的行为,但实际上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要求。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不能完全满足上面提到的所有要求。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同时犯罪。所谓同时犯罪,是指同时侵犯某个犯罪对象的犯罪分子。同时,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因为它缺乏共同的意义联系。  2、共同犯罪。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没有共同犯罪的意图,即使是共同犯罪,也不会成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同犯罪的限制。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个或几个共同犯罪的人超出了原来的共同故意范围,为其他犯罪行为犯罪。我们不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实施者应单独承担责任。  4、间接犯罪。间接犯罪是一个学术概念,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因为利用了别人,其实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所以法律并不把间接犯罪当成共同犯罪分子。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刑事案件律师,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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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一、如何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启动刑事再审程序需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都可提出申诉。  但是,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诉。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关于再审审理的问题  再审案件的审理也与一般的一审二审案件不同,它一般不会像一审二审那样细,主要以询问时的方式来审理,审理再审法官认为有疑点的地方。那么再审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有哪些实践技巧来打赢官司呢?  由于一般再审主要以开庭或者谈话方式来审理,因此再审律师在审理开庭或谈话前,应该做好准备,做到有的放矢。首先应该把再审的理由叙述清楚,要思路明确,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这样就会使再审法官不知道你要说明什么,要有针对性,攻击点明确,不要把原审认定的事实,而自己又没有异议的部分花大气力叙述,这些内容可以一笔带过或干脆就不讲,把要说的部分突出的表现出来。  再次,要重视程序问题,因为很多的再审重审或翻案都是由于原审程序出了问题,一定要把工作做细,才能发现问题,以便成功的打好再审。  注意:  1、发现原审程序的错误是启动再审的非常好的理由。  2、再审一定要重证据,只有证据非常充足才有可能翻案。  3、要经得起孤独,要抵制住诱惑,要扛得住恐吓,有一颗正义之心。  4、要注意保护自己,以免司法机关秋后算账。

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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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怎么判
  【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和规定]: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 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 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 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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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原副校长陈昭方受审拒不承认受贿
  12月14日上午,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涉嫌受贿一案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时40分许,庭审开始,包括陈的家属及武大师生在内的上百人坐在了旁听席上。陈昭方随后在两名法警的护送下走向被告席,他穿着深色衣服,面无表情,虽已秃顶,但周围的头发仍是乌黑。  陈昭方是湖北京山县人,1950年10月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1971年进入武汉大学襄阳分校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74年毕业后留校,1994年被拔擢为副校级总会计师,从而走向武大领导岗位。  2003年7月,陈升任武大常务副校长,成为了正厅级干部,武大的第三把手。一年前的8月31日,当他走出博导楼时,被办案人员堵住,从此失去了自由。  与他同期被带走的,还有武汉大学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2010年10月22日,龙小乐案也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方指控龙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1万元。  12月14日的庭审开始后,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称,陈昭方于1999年至2009年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后勤、基建、财务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157.9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价值34.6725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一辆和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5.5725万元。  款物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此前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巴能军——武汉弘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被指控为最主要的行贿人。起诉书指称:陈昭方涉嫌收受的贿赂中,有11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别克牌商务车一辆收自巴能军。  另外几笔较大金额的指控,来自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起诉书称,1999年至2009年,陈恩成在春节及到陈昭方家中办事之际多次给其送钱送物,共计28万元人民币和6000元美金。  据介绍,陈恩成是陈昭方到案后主动向检方投案自首的。他除主动交代向陈昭方行贿外,还交代了向龙小乐行贿的情况。  但公诉人也提到,陈昭方在案发前已经将此部分全部退还给陈恩成。  令人震惊的是,陈昭方被指控的涉嫌受贿金额中,有大约12万元来自于武汉大学下属单位,涉及多人,请托的事项包括签批工作经费、违规招生等。  公诉人当庭摘要出示了相关证据,请求法庭对陈昭方以受贿罪处刑。  但陈昭方在辩护中,全部否认了这些指控。他声称自己“常在河边走,就是没湿鞋”。  对于检方指控的巴能军的行贿部分,陈昭方说,其中的102万元“纯属子虚乌有,不是事实”,他此前的供述源于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他只承认收受了其中的13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金,但解释为他与巴能军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  对于别克商务车,他也强调没有移交产权,并且在用了一年后归还,因此该车也不应被认定为受贿。  对于收受陈恩成钱物的指控,他认为,既然这部分已经全部退还,应视之为“自律”的表现,不能认定为受贿。  对于涉嫌收受下属单位贿赂的指控,陈昭方认为这些钱是加班费和辛苦费,属于合法薪酬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受贿。他同时提出,自己还从中拿出两万元人民币捐给了慈善基金。  对于因违规招生而收受3万元贿赂的指控,陈昭方也表示此前的供述源于“刑讯逼供”,自己是在精神恍惚下做出的供述,法庭应不予认定。  陈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公诉方出示的多组证据中,部分在证言上有前后矛盾之处,应不予认定,他们为陈昭方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回应称,在庭审前期关于有无“刑讯逼供”环节的质证,已经很有说服力地表明以“刑讯逼供”非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并不存在。  对于涉嫌收受巴能军行贿部分,公诉人认为,有大量证人、证言及证物证明,该部分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借”车一说,公诉方援引相关法条认为,这种“假借实收”的行为,虽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对于收受陈恩成钱财部分,公诉方认为,虽然陈昭方确实退了钱,但他在这几年来是收了退,退了还收,风声紧了就退,环境宽松了就收。“这当然不能被视为‘自律’的表现,也符合相关法律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认为,如果收受下属单位的钱财被视为加班费、辛苦费,就应该列入正常的财务开支,但事实上在财务报表上并无体现,且陈昭方在此方面也有退钱、捐款等行为,“如果是正常薪酬怎么需要退还?”  此后,控辩双方一直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攻防战。  15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审判长表示因案情重大复杂,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陈昭方在离席过程中,微笑着向家属席挥手致意,但很快被法警带离法庭。  陈的两位辩护律师均拒绝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  本报荆州12月14日电  陈昭方与巴能军的交往史  本报记者叶铁桥雷宇  12月14日的庭审,在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中,陈昭方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博集团”)董事长巴能军的交往史逐渐清晰。  回溯两人的交往史,可以勾勒出一条亦师亦友的主线,但这条主线随后被金钱及利益纠葛取代,让两人都走上了被告席。  弘博的单方面“双赢”  资料显示,巴能军生于湖北潜江,1983年考取华中工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前身),成为经济学院首届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巴曾到四川工作,1992年,远赴海南创业,随后回武汉发展。  巴跟陈结识于1996年。那一年,时任湖北民鑫信用社总经理的巴能军想到武汉大学经济系读博士,通过原湖北省教委某副主任介绍,认识了时任武大总会计师的陈昭方。  经陈昭方推荐,巴能军如愿以偿地成为了武大经管学院西方经济学博士生。陈昭方也在武大经管学院工作多年,并多年担任学院的党委书记。  知情人士透露,1998年,巴能军开始做涂料、油漆生意,但陈昭方建议他向后勤社会化方面转型。那时,陈昭方分管武大后勤改革。  当时正值全国高等教育大改革、大扩张时期。高校从1999年拉开的连续三年扩招大幕,让原有的办学条件捉襟见肘。为解决学生的吃、住、学问题,引入多种力量解决学校宿舍、教舍等后勤问题迫在眉睫,这也给民营资本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2000年初,陈昭方告诉巴能军,武汉大学将建设学生公寓,巴能军可以投资建设,建好后再租给学生使用,巴收取租金。  了解此信息后,巴能军开始在武大旁边选址,最后拟定在空军疗养院内建设学生公寓。他请陈昭方前去考察,陈认为是建公寓的理想位置。陈随后介绍巴与时任武汉大学房管处副处长的李继龙洽谈该项目。  2000年9月,巴能军在武汉正式成立以高校后勤设施投资与开发为主业的弘博集团,自任董事长,开发弘博公寓,并由此开始在教育投资中大显身手。  从公诉方的指控来看,弘博公寓也是两人利益深度交织的开始。  2000年11月,巴能军去找陈昭方,议题正是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增加入住率和融资支持两项。  据了解,武汉大学与弘博集团签订合同时,只愿意承诺学生公寓80%的入住率,且不同意融资支持的条款。武汉大学认为这两个条款都有风险。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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